8/8/2011 信報 盧穎筠
菲傭爭居港權,可能導致數以十萬外傭突然永久居港,事件已在各界引起軒然大波,若處理失當,香港等於中門大開,變成外來者的「無掩雞籠,自出自入」。
一向來說,西方國家在處理此類問題時,必先考慮該國的人口政策和外交政策,再決定其移民政策。目前出現的困局,是由於政府官員對人口政策、外交政策和司法制度均理解不足。
其實,主權國家對於收取和拒絕哪類移民,均有絕對權力,亦由於移民政策會影響與他國的外交關係,所以必然是外交政策的一部分,移民部實際上亦屬外交部管轄,很多國家例如加拿大外交部在這方面就有清晰的闡述;又例如美國和日本,在移民政策上就比其他國家更為嚴謹。
三大政策 互相配合
美國每年一度邀請香港人「抽簽」移民,但亦明文規定在中國內地出生的港人沒有資格「抽簽」。至於日本,居住情況與香港相似,由於地少人多,資源有限,為了保障國民的利益和保留其原有的種族傳統,其公民一直保持99%為純種日本人,外來移民幾乎是不可能。
目前全球大部分發達國家都有非常完善的人口政策、外交政策和移民政策,三者必定互相配合。這些國家會先從人口政策開始考慮,決定本地需要輸入哪類移民,以配合當地的發展。例如加拿大地大人少,需要外來移民,政府便會從人口政策中設定一些條件(criteria),考慮人口因素(demographic factor),用作篩選移民,包括當地是否需要更多專業人士、企業家、投資者等,這類職業就是所謂「有足夠分數」可以移民者;這些移民申請人必須沒有威脅到當地人的原有福利、就業及居住狀況等,亦沒有對當地人造成競爭,其移民申請才會獲得批准。
如果參考以上加國的政策,地點換成香港,則外傭居港根本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項移民條件,因為外傭居港必然會對本地人造成各種競爭,最受影響的將會是基層市民和勞工。假如同樣情況發生在加國,其政府會拒絕這類移民,這是任何一個負責任的政府都會採取的手段。
外傭居港 涉及外交
此外,政府亦必須考慮本港的人口政策,例如本港要成為「知識型經濟」,大量收取這類移民是否符合本港的未來發展,然後再決定移民配額;對於不符合本港需求的人士,其移民配額可以是「零」。
從法律角度分析,入境處根據《基本法》第24條,認為原訴人不符合「通常居住」的定義,因為外傭來港工作的前提,正正就是她們並非要來香港「通常居住」,否則其工作證根本不獲批出,這亦符合任何國家處理工作簽證的做法。
至於曾有兩名外籍律師享有永久居港權一事——即使以往入境條例和程序因粗疏而有「漏網」,令他們能夠居港,亦不等於今後要繼續「漏網」下去。反而政府應及時堵塞漏洞,從此一概實行適當的移民篩選程序。
如果這宗個案單看《基本法》第24條,而忽略其他涉及外交政策的條文,就成了斷章取義,所以應連同第13條、19條和154條一併考慮。當中條文清晰顯示,特區政府對世界各地區的人入境、逗留和離境,均可實行出入境管制;但法院對國防、外交等國家行為則無管轄權。香港實行「一國兩制」,有自己的「移民局」,即入境處,但沒有權決定整個國家的人口政策和外交政策,只能跟隨國家的有關政策。
司法覆核的原意是覆核政府有否違法或行政失當,但由於「菲傭移民案」牽涉到人口政策和國家的外交政策,特區政府無權處理。假如原訴一方堅持法院有權司法覆核,其實是假設香港有權自行決定外交政策,反而違反了《基本法》,把香港當成獨立的主權國(sovereign state)看待。
所謂「貢獻」 不應考慮
同時,根據行政、立法、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,三權互不侵犯,否則便屬僭越,法院無權對「政府政策」進行司法覆核(non-justiciable),這是所有西方發達國家都會依從的基本原則。所以法庭最合理的處理方法,是宣布其無權處理該案。司法僭越行政的情況在國際上非常罕見,處理失當便會淪為笑柄。
至於人大釋法,除非特區政府不了解中央的外交政策,例如中菲兩國的關係是否友好,以及足以接納該國移民,否則釋法大可不必。根據《基本法》第19條,特首有責任釐清中央的外交政策,其結果對法院有約束力。近年兩地之間的外交事件,例如菲律賓人質事件、菲國南沙群島軍事演習等,亦將作為參考兩國是否友好的因素。
有指菲傭對本港社會有貢獻,須知道傭工是一份職業,每個在港工作的人,職業如醫生、律師、清潔工,均有其社會價值,這是出於職責所在,因此不能說外傭比其他職業對社會更有貢獻,或她們理應獲得移民資格。反過來說,每個菲傭的僱主對菲國經濟都有貢獻,卻不等於他們理所當然就能成為菲國公民。這所謂「貢獻」,並非今次司法覆核要考慮的因素。
須知一個政府拒絕外來移民是其本基本權利,處理工作簽證又屬另一回事,如果政府因為此案而修改入境條例,令外傭以後不得在港工作超過七年,反而是不必要的改動,而且極之擾民,將令本港的中產加倍受害。
Wednesday, August 31, 2011
「關愛基金」和生金蛋的雞
15/11/2010 信報 盧穎筠
「關愛基金」近期引起不少爭議,有人認為基金的受惠目標不明,亦有人指捐款者有如買「贖罪券」,甚至是政治宣傳費。直至有社福界人士被邀入局,爭拗才稍作緩和。
「關愛基金」帶出的第一個疑問是,既然認為捐款如同「贖罪券」,那麼捐助的富商和企業必然被認為是「有罪」了,那是甚麼「罪」?「罪」指的應該是他們有份令貧富懸殊加劇。然而,富人有責任扶貧實際上是一種社會主義的想法,例如在加拿大,政府會對高收入人士和企業徵收重稅,用作補貼貧窮階層的福利。
根據已故經濟學大師佛利民所述,企業的職責是謀利,他們並沒有責任去解決貧富不均的問題,但自由經濟的條件是市場必須有開放和公平的競爭。佛老曾經形容香港是全球最自由的經濟體,可惜目前本港大部份行業已經不能符合公平競爭這項條件,很多行業甚至近乎壟斷(Monopoly)或寡頭壟斷(Oligopoly) 。由於大集團更具財力,以致小商戶無法競爭。一些企業如地產發展商,亦利用其資訊優勢(Asymmetry of Information),較買樓者取得更多資訊,在議價時佔優,對買樓者造成不公。這些都是自由經濟的阻力。
另一方面,企業營商謀利並非造成貧富懸殊的唯一原因。
據日本學者大前研一的《M型社會:中產階級消失的危機與商機》一書中指出,日本從1999年至2003年之間,每家庭收入持績下降,中下階層家庭佔了家庭總數的79%,其中大部分人向下沈淪為中、下階層,導致其社會從∩型轉變為M型社會,這亦是全球普遍的發展趨勢,而1985年開始的「新經濟」浪潮是造成M型社會的最大原因。進入九十年代,日本經濟陷入長期衰退。
以往的「亞洲四小龍」除了日本外,還有台灣、香港亦面對同樣情形,這並非偶然,實際上顯示了社會結構和經濟正在轉型。至於新加坡,由於經濟政策主要以政府作主導,所以不能作比較。
貧富懸殊的另一原因是全球化。有財力的企業可以將生產線搬往較便宜的地區,例如印度、越南,小企業卻沒有大舉搬遷的能力。全球化於是導致產業兩極化和經濟二元化,令小企業的經營環境倍加困難,亦影響就業。
國際貨幣基金認為,若全球化令地區性的貧富分布出現不平等的情況,地方政府便有責任透過政策令財富重新分布,亦即是地方政府有責任為當地人謀福祉,應透過政策幫助他們適應全球化帶來的轉變。
政府應付貧富懸殊問題不外乎循兩個方向解決,一是福利接濟,如果決定取社會主義而捨自由經濟,自然無可厚非要以福利接濟為長遠政策。最低工資和政府大量撥款扶貧就是這一方向。
另一方向是維持自由經濟,透過政府政策把市場調節到合乎自由經濟所要求的開放和公平競爭,讓小商戶和市民重拾生存空間,以經濟政策解決就業和營商環境的問題。政府最近建議引入《競爭條例草案》便是這一方向。
於是「關愛基金」帶出了第二個疑問,就是政府和商界動用百億的大規模救助,只是暫時「江湖救急」還是長遠福利政策的開始?如果是後者,香港到底想漸漸步向社會主義或福利主義,還是繼續實行「資本主義五十年不變」?
《經濟學人》今年七月刊指由於香港政府曾干預市場,所以香港早已不再是自由經濟體,這是對佛老的理論有所誤解。須知政府出手干預不等於就是社會主義,不干預亦不等於是自由經濟。
如果政府的干預是為了使市場回復公平競爭,便與佛老的自由經濟沒有抵觸。採取「積極不干預政策」不等於甚麼也不做,最重要的是利用政策維護原有的公平競爭,使自由經濟繼續運作。所干預的不是自由經濟本身,而是破壞自由經濟的一些變數,例如全球化之下的壟斷、突發的金融風暴等。「政府不能干預市場」這種迷思,是全球包括香港和美國政府所面對的困局,他們應重新參考佛老所指的自由經濟該具備的條件。
以往香港是全球公認最自由的經濟體,常被形容為一隻「會生金蛋的雞」,如果捨自由經濟而改以福利主導,等同殺雞取卵,影響的不止這一代香港人,更影響下一代人的生活和經濟模式。
工會和社會學學者支持福利接濟還情有可原,但自命為香港下一代爭取利益的政客和政府,應該無論如何要保住自由經濟這隻「會生金蛋的雞」,才算為下一代盡了社會責任。這是個即使一人一票也解決不了的問題,除非這一代人願意為下一代的利益而暫時捨棄自身的利益。
「關愛基金」近期引起不少爭議,有人認為基金的受惠目標不明,亦有人指捐款者有如買「贖罪券」,甚至是政治宣傳費。直至有社福界人士被邀入局,爭拗才稍作緩和。
「關愛基金」帶出的第一個疑問是,既然認為捐款如同「贖罪券」,那麼捐助的富商和企業必然被認為是「有罪」了,那是甚麼「罪」?「罪」指的應該是他們有份令貧富懸殊加劇。然而,富人有責任扶貧實際上是一種社會主義的想法,例如在加拿大,政府會對高收入人士和企業徵收重稅,用作補貼貧窮階層的福利。
根據已故經濟學大師佛利民所述,企業的職責是謀利,他們並沒有責任去解決貧富不均的問題,但自由經濟的條件是市場必須有開放和公平的競爭。佛老曾經形容香港是全球最自由的經濟體,可惜目前本港大部份行業已經不能符合公平競爭這項條件,很多行業甚至近乎壟斷(Monopoly)或寡頭壟斷(Oligopoly) 。由於大集團更具財力,以致小商戶無法競爭。一些企業如地產發展商,亦利用其資訊優勢(Asymmetry of Information),較買樓者取得更多資訊,在議價時佔優,對買樓者造成不公。這些都是自由經濟的阻力。
另一方面,企業營商謀利並非造成貧富懸殊的唯一原因。
據日本學者大前研一的《M型社會:中產階級消失的危機與商機》一書中指出,日本從1999年至2003年之間,每家庭收入持績下降,中下階層家庭佔了家庭總數的79%,其中大部分人向下沈淪為中、下階層,導致其社會從∩型轉變為M型社會,這亦是全球普遍的發展趨勢,而1985年開始的「新經濟」浪潮是造成M型社會的最大原因。進入九十年代,日本經濟陷入長期衰退。
以往的「亞洲四小龍」除了日本外,還有台灣、香港亦面對同樣情形,這並非偶然,實際上顯示了社會結構和經濟正在轉型。至於新加坡,由於經濟政策主要以政府作主導,所以不能作比較。
貧富懸殊的另一原因是全球化。有財力的企業可以將生產線搬往較便宜的地區,例如印度、越南,小企業卻沒有大舉搬遷的能力。全球化於是導致產業兩極化和經濟二元化,令小企業的經營環境倍加困難,亦影響就業。
國際貨幣基金認為,若全球化令地區性的貧富分布出現不平等的情況,地方政府便有責任透過政策令財富重新分布,亦即是地方政府有責任為當地人謀福祉,應透過政策幫助他們適應全球化帶來的轉變。
政府應付貧富懸殊問題不外乎循兩個方向解決,一是福利接濟,如果決定取社會主義而捨自由經濟,自然無可厚非要以福利接濟為長遠政策。最低工資和政府大量撥款扶貧就是這一方向。
另一方向是維持自由經濟,透過政府政策把市場調節到合乎自由經濟所要求的開放和公平競爭,讓小商戶和市民重拾生存空間,以經濟政策解決就業和營商環境的問題。政府最近建議引入《競爭條例草案》便是這一方向。
於是「關愛基金」帶出了第二個疑問,就是政府和商界動用百億的大規模救助,只是暫時「江湖救急」還是長遠福利政策的開始?如果是後者,香港到底想漸漸步向社會主義或福利主義,還是繼續實行「資本主義五十年不變」?
《經濟學人》今年七月刊指由於香港政府曾干預市場,所以香港早已不再是自由經濟體,這是對佛老的理論有所誤解。須知政府出手干預不等於就是社會主義,不干預亦不等於是自由經濟。
如果政府的干預是為了使市場回復公平競爭,便與佛老的自由經濟沒有抵觸。採取「積極不干預政策」不等於甚麼也不做,最重要的是利用政策維護原有的公平競爭,使自由經濟繼續運作。所干預的不是自由經濟本身,而是破壞自由經濟的一些變數,例如全球化之下的壟斷、突發的金融風暴等。「政府不能干預市場」這種迷思,是全球包括香港和美國政府所面對的困局,他們應重新參考佛老所指的自由經濟該具備的條件。
以往香港是全球公認最自由的經濟體,常被形容為一隻「會生金蛋的雞」,如果捨自由經濟而改以福利主導,等同殺雞取卵,影響的不止這一代香港人,更影響下一代人的生活和經濟模式。
工會和社會學學者支持福利接濟還情有可原,但自命為香港下一代爭取利益的政客和政府,應該無論如何要保住自由經濟這隻「會生金蛋的雞」,才算為下一代盡了社會責任。這是個即使一人一票也解決不了的問題,除非這一代人願意為下一代的利益而暫時捨棄自身的利益。
菲律賓挾持事件的危與機
31/8/2010 信報 盧穎筠
在旅遊巴被挾持事件中,菲律賓警方拯救人質行動失敗以致流血收場,各界強烈譴責,英國《泰晤士報》更形容拯救行動是場鬧劇。其實從國際事件的角度分析,便會清晰了解這次挾持行動從一開始已經危機四伏,凶險異常,並非如外界所料那樣,情況至後來才急轉直下,可惜各方面當時尚未有所警覺。
一般來說,在涉及人質的國際事件上,需要談判雙方都希望共同解決事件,談判才能夠成功。若要談判成功,必須具備某些因素,第一是雙方都屬理性的對手 (rational players),有能力估計形勢和準確評估自己所發揮的「阻嚇作用」(deterrence effect),第二是兩者都在互相牽制的利益上有所爭奪,即是雙方都有對方想要得到的利益,以此作為籌碼。
在「理性」方面,有兩類人是最麻煩的「非理性」對手,一是精神失常的狂徒,二是極愚蠢亦沒能力分析形勢的人,因為「阻嚇作用」在他們身上是無效的。
今次挾持事件中的槍手,從直播所見並非精神失常,反而表現冷靜和具有豐富的作戰經驗,亦曾釋放部份人質,種種跡象顯示他算是一個理性的對手。
問題出在互相牽制的利益上。在事件中,菲政府的利益並不直接,槍手所挾持的人質是香港遊客,並不是菲律賓的軍政要人,甚至不是參與菲國大選的選民,所以菲政府一直沒有表現出應有緊張和嚴謹態度。這方面從菲總統不接特首電話和菲警方甘冒人質被殺的危險,仍然拒絕槍手的復職要求,可見菲政府並不認為人質是屬於非救不可的「利益」。
挾持事件從一開始,談判對手就出現了嚴重的錯配。槍手挾持着香港人質,最心急如焚的必然是香港政府,他的目的卻是向菲律賓政府要求復職和取回退休金。假如槍手向香港政府索取贖金,事件可能一兩小時就能和平解決。
然而,基於國與國之間法律上的主權(sovereignty de jure),即使菲警水準低劣,港府和中國政府亦不能主動要求派出特警組或談判專家參與營救,否則便是干籲別國的主權。除非事件及時提昇到國際外交的層面,例如槍手提出和港府談判,向港府表達他的各種要求,再由中央政府和港府向菲政府施壓,談判才有可能成功。這是唯一可以避免死傷的處理方法,可惜當時在場並無人提出這項建議。
在處理國際危機方面,最經典的例子是一九六二年的古巴危機,美國和蘇聯劍拔弩張,但相方都極力避免展開核戰,因為開戰必定引致兩國死傷無數,箇中利益對雙方來說非常直接。全靠美蘇領袖當時的理性和克制,一場核危機才得以化解,事件至今仍然令人津津樂道。
至於近年透過談判成功營救目標的例子,是去年北韓政府在北韓和中國邊界抓捕兩名美國女記者,前美國總統克林頓同年八月往北韓談判斡旋,成功救出二人。克林頓應付北韓這個國際公認的「非理性」談判對手,還可以獲得成功,證明他是一個談判高手。
反觀菲律賓事件,菲總統居然引用車臣游擊隊擊斃人質與今次事件比較,可見其外交常識非常貧乏。車臣事件是一宗近似內戰的暴亂,更是恐怖份子式的綁架,挾持的人質亦是俄羅斯人,與今次事件的性質完全不同。
另外,從菲政府顯示的態度,香港人質的價值還不如港幣十七萬多和一個警員職位,可見無論從人命的價值,以至由外交到治安,菲國都顯示出極低層次的管治。綜合上述分析,菲政府根本無能力理解事件對菲國所帶來的損害和深遠的影響,因此並無盡力營救人質。
在旅遊巴被挾持事件中,菲律賓警方拯救人質行動失敗以致流血收場,各界強烈譴責,英國《泰晤士報》更形容拯救行動是場鬧劇。其實從國際事件的角度分析,便會清晰了解這次挾持行動從一開始已經危機四伏,凶險異常,並非如外界所料那樣,情況至後來才急轉直下,可惜各方面當時尚未有所警覺。
一般來說,在涉及人質的國際事件上,需要談判雙方都希望共同解決事件,談判才能夠成功。若要談判成功,必須具備某些因素,第一是雙方都屬理性的對手 (rational players),有能力估計形勢和準確評估自己所發揮的「阻嚇作用」(deterrence effect),第二是兩者都在互相牽制的利益上有所爭奪,即是雙方都有對方想要得到的利益,以此作為籌碼。
在「理性」方面,有兩類人是最麻煩的「非理性」對手,一是精神失常的狂徒,二是極愚蠢亦沒能力分析形勢的人,因為「阻嚇作用」在他們身上是無效的。
今次挾持事件中的槍手,從直播所見並非精神失常,反而表現冷靜和具有豐富的作戰經驗,亦曾釋放部份人質,種種跡象顯示他算是一個理性的對手。
問題出在互相牽制的利益上。在事件中,菲政府的利益並不直接,槍手所挾持的人質是香港遊客,並不是菲律賓的軍政要人,甚至不是參與菲國大選的選民,所以菲政府一直沒有表現出應有緊張和嚴謹態度。這方面從菲總統不接特首電話和菲警方甘冒人質被殺的危險,仍然拒絕槍手的復職要求,可見菲政府並不認為人質是屬於非救不可的「利益」。
挾持事件從一開始,談判對手就出現了嚴重的錯配。槍手挾持着香港人質,最心急如焚的必然是香港政府,他的目的卻是向菲律賓政府要求復職和取回退休金。假如槍手向香港政府索取贖金,事件可能一兩小時就能和平解決。
然而,基於國與國之間法律上的主權(sovereignty de jure),即使菲警水準低劣,港府和中國政府亦不能主動要求派出特警組或談判專家參與營救,否則便是干籲別國的主權。除非事件及時提昇到國際外交的層面,例如槍手提出和港府談判,向港府表達他的各種要求,再由中央政府和港府向菲政府施壓,談判才有可能成功。這是唯一可以避免死傷的處理方法,可惜當時在場並無人提出這項建議。
在處理國際危機方面,最經典的例子是一九六二年的古巴危機,美國和蘇聯劍拔弩張,但相方都極力避免展開核戰,因為開戰必定引致兩國死傷無數,箇中利益對雙方來說非常直接。全靠美蘇領袖當時的理性和克制,一場核危機才得以化解,事件至今仍然令人津津樂道。
至於近年透過談判成功營救目標的例子,是去年北韓政府在北韓和中國邊界抓捕兩名美國女記者,前美國總統克林頓同年八月往北韓談判斡旋,成功救出二人。克林頓應付北韓這個國際公認的「非理性」談判對手,還可以獲得成功,證明他是一個談判高手。
反觀菲律賓事件,菲總統居然引用車臣游擊隊擊斃人質與今次事件比較,可見其外交常識非常貧乏。車臣事件是一宗近似內戰的暴亂,更是恐怖份子式的綁架,挾持的人質亦是俄羅斯人,與今次事件的性質完全不同。
另外,從菲政府顯示的態度,香港人質的價值還不如港幣十七萬多和一個警員職位,可見無論從人命的價值,以至由外交到治安,菲國都顯示出極低層次的管治。綜合上述分析,菲政府根本無能力理解事件對菲國所帶來的損害和深遠的影響,因此並無盡力營救人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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